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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及支付方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此,自杀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依法应当参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相关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及支付方式

(一)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于支付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如云南省规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 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 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不是因工死亡,其他均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如自杀等。按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 条规定,因家庭矛盾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故此,自杀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依法应当参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相关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 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

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2019) 川0191 民初××号

原告:夏某

被告:卢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子女,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案涉两套房屋以及被告领取的养老待遇中的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账户部分金额均属于遗产。而养老待遇中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尽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产,但其可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予以处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其一并处理。

(二) 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 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 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www.xing528.com)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域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会见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 66 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 66 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68.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 8 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 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 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 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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