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的工龄计算:
(一) 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二) 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人员
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 在校学习期间的职工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 被错判刑人员
对原无工作,被错判刑,刑满后留劳改场所就业,经复查改判无罪后,其服刑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五)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案例
除名前的工龄能否被计算为连续工龄
(2018) 鄂01 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 48 号) 第三条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本案中,上诉人黄某某于1987年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就自动离职不参加国营东山农场五七大队的生产劳动或者交纳保职费,且1992年国营农场“四场”进行职工登记时也未将其登记为职工,故本案所涉相关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 376 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 104 号) 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即被除名的职工,其除名之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武汉市确定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是1994年1月1日,而上诉人黄某某在此之前已被除名,故上诉人黄某某在1981年至1987年间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徒期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www.xing528.com)
经与劳动人事部联系,他们的意见是,对原无工作,被错判刑,刑满后留劳改场所就业,经复查改判无罪后,其服刑期间,可计算为工龄。具体做法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编辑的《工龄计算选编》 (85年版)中〔82〕 侨政政字第181 号文件精神办理。经我们研究,同意劳动人事部的意见,鉴于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因此,请你们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请其妥善解决。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一、一九七○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 中劳薪字第292 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 39 号、81 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 号、〔77〕财事字365 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 ……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 教计字315 号、〔79〕 财事字194 号、〔79〕劳总薪字69 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通知》 (国发〔1986〕 107 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 376 号) (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 31 号) 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 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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