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为了节省成本,绝大部分用人单位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较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标准通常远低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那么,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呢?《劳动合同法》 仅原则规定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该种情形,但未按时、足额缴纳是否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的情形,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审判实务逐渐倾向于该种情形不属于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范畴。
●案例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2019) 黔2322 民初××××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已为原告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种情形下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劳动者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1]《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已于2010年11月12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 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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