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方法与注意事项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方法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参保的劳动者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方法与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据此,法律自然应当赋予劳动者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所有人问叶律师

参保劳动者是否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段先生咨询:

段先生于2011年进入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为段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上个月段先生想了解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却被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知个人无权查询参保信息,只能由单位查询。那么,个人是否有权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呢?

在笔者处理和接触的一些劳动争议中,确实存在有些社保部门拒绝向参保劳动者个人提供参保信息查询的情况。那么,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向社保部门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呢?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据此,参保的劳动者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参保劳动者个人对上述信息进行查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应如实提供相关服务。

段先生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向段先生提供查询信息不仅是法律赋予段先生的权利,亦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向段先生提供其本人的参保信息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www.xing528.com)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