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法》 为敦促用人单位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将上述滞纳金标准上调为千分之五,加大了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一)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法》强制赋予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对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安设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应缴数额及时征收,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权益,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劳动者可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除要求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 为敦促用人单位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将上述滞纳金标准上调为千分之五,加大了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

补缴社保费仲裁请求能否在劳动仲裁中进行调解

沾区劳人仲案[2016] ××号(www.xing528.com)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曲靖某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叶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曲靖市沾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 27 号)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缴纳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

四、申请人撤回缴纳失业保险费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社保应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咱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部办社保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对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安设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应缴数额及时征收,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