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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劳动关系实务:人力资源风险防控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人事仲裁时效与劳动仲裁时效统一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为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则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并未对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进行明确。为处理人事仲裁时效与劳动仲裁时效的出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8年6月5日在回复上海市人事局的《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中,明确规定:“从答复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人事仲裁时效与劳动仲裁时效统一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https://www.xing528.com)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一、从答复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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