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而给予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以及由此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提起人事仲裁。
另外,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之规定,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人事争议范畴,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 13 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www.xing528.com)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十二、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十三)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事业单位与其人事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按人事争议处理;与人事编制外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未作规定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类似的,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规定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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