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9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明确要求,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案例
人事争议仲裁能否适用调解
云劳人仲案字[2017] ××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云南省某某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叶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杨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撤销解聘决定,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九级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已明示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并已明示对其权利义务不存在误解。在仲裁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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