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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合法权益及监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合法权益及监督

(一) 提出意见或建议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通知工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违法解除,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根据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即便企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合法依规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因为未履行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义务,亦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在实务操作中,亦有不同观点认为该通知义务虽系法定,但不应作为认定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即认为:“用人单位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事先是否通知工会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效力认定,且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对其‘未通知工会’ 的瑕疵进行补正。”由此否定了通知工会行为作为认定解除行为合法与否的观点。上述裁判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实务中更多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均倾向于认定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对解除行为法律性质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也就给设置了工会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案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2014) 昆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都市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某某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广东某某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唐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某某都市报与某某公司共同向唐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两家单位事先皆未通知工会。某某都市报称其未成立工会,但其并未就此予以举证,某某公司系成立了工会,但也未通知工会。且从唐某某提交的《工会会员证》 反映出其在某某报业参加了工会,而某某都市报与某某公司亦未向该工会进行通知。由此可见,作为与唐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某某都市报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其应向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一审对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上述情况,新媒体中心是否撤销、某某公司作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及唐某某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无认定之必要,故对于唐某某、某某公司及某某都市报对事实部分所提异议,本院在此不作评判。

(二) 要求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 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四) 劳动仲裁、诉讼

1.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仲裁、诉讼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自行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案例

工会自行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履行程序

(2017) 辽0604 民初×××号

原告:丹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被告:丹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丹欣工发〔2016〕 18 号关于职工代表审议对丹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采取法律维权的决议与职工代表审议会签单出席会议人员不一致,且与会人员签字中有多人重复签字,不能证明该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及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也不能证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共计10367457.5 元系全体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丹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拨缴数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四、在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有工会派员参加讨论,是否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的工会义务?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有工会派员参加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满足“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条件。

五、若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

答: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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