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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与社保实务:对外劳务企业权利义务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第二十三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

人力资源与社保实务:对外劳务企业权利义务

(一) 劳动合同权益保障义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 如实告知义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 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四) 不得收取押金或者要求提供财产担保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五) 劳动合同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案例

对外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及认定

(2014) 乌中民五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申请获得境外投资企业资质后,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成立某某能矿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3日,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试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为挖掘机司机并负责挖掘机维修, 2013年6月24日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为王某某办理出境务工签证及相关出国手续后,王某某被派往吉尔吉斯斯坦某某能矿有限公司工作。 2013年10月22日王某某回国,后再未为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提供劳动。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其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本案中,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其公司无权代理国外企业在国内招聘工人并代办出国手续组织劳动者出国,且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向王某某告知其公司是受托招聘,故对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关于其公司是按委托招聘协议代某某能矿有限公司招工并代为办理出境务工手续及发放工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某某能矿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虽为查某和李某,但原审法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调取的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董事会决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要求更改某某能矿有限公司投资的请示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的批复均证明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投资某某能矿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委派李某为某某能矿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某某能矿有限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一切事宜。2013年5月13日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试用合同,约定王某某月工资1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为王某某办理出境务工签证及相关出国手续后,王某某被派往吉尔吉斯斯坦某某能矿有限公司工作,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从其公司董事孟某账户为王某某发放工资至2013年9月份。综上,本院认定王某某系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招聘后被派往吉尔吉斯斯坦某某能矿有限公司工作,王某某与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3 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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