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组织,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知,管理人的报酬虽是由法院指定但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另外,《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 把支付给管理人及其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而不是列入破产企业的工人工资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第一顺序清偿的。因此,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许可下聘用的工作人员所获得的报酬应属于劳务费而不是劳动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只是由法院指定的临时组织,并不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该临时组织仅对债权人负责,向法院汇报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或专业的人员组成。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程序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临时指定有关部门构成的临时组织,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因此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故此,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与聘用人员所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实务应用主要文书范本
劳务合同
甲方: 公司管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年(月)。
2.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同意继续与乙方进行合作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续签合同事宜。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服务需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2.乙方的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劳务报酬及税费承担
1.乙方受聘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为元。
2.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前,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等额发票。
3.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4.鉴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他“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乙方及/或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缴纳,甲方无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亦不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保密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子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需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将有关事项及因履行本协议从甲方取得的所有资料、文件、工具、设备等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劳务报酬直至工作交接完成,并无须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致使文件无法送达的,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文件送达之日。
2.其他。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
(委托代理人):
时间:时间:
●案例
破产清算组与其聘请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6) 苏06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某某机泵厂有限公司清算组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破产清算组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指定有关部门构成的管理人,但清算组并非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也非公司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亦并未受公司委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不能列入破产企业的工人工资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第一顺序清偿。因此,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清算组的聘用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或者营业执照未年检而自动到期后,就不具备用工资格,留守人员与破产企业的原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和清算组之间形成的为劳务关系。本案中,南通市某某机泵厂有限公司因其营业执照到期并已被强制清算,故施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清算组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指定的管理人,并非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也非公司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亦未受公司委托,故施某主张其与南通市某某机泵厂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以清算组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亦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