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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实务:促销员、快递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促销员、快递员如果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会产生上述争议。该种情形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如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实际上促销人员、快递人员接受超市、快递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完美实务:促销员、快递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风险防控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因素大致上包括以下几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争议。

促销员、快递员如果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会产生上述争议。问题在于,实践中大量存在超市、快递公司设片区分派促销、送货事务,具体负责销售、送货的人员本身不需接受超市、快递公司的紧密型管理(如考勤、工资、规章制度约束等),一般以具体业绩进行提成。该种情形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实际上促销人员、快递人员接受超市、快递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9) 苏13 民终××××号(www.xing528.com)

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某某快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吴某某虽未与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吴某某作为快递员系按照某某公司的指示安排,为某某公司收发快递包裹,其工作内容是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某某公司向吴某某提供了工作服、送货工具等明显标有某某公司标识的劳动工具,还为吴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从而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主张吴某某系受案外人冯某某雇佣,与某某公司无关,无法律依据,故对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四、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一般应按双方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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