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是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再次聘用的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 8 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 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聘用离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关于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很分歧,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的权利、义务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案例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2009) 威环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苏某某
被告:威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从该规定看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当。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职工退休,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职工在达到退休条件后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
我国职工退休实行的是审批制度,但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因为退休手续办理的审批流程与周期不健全,可能导致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退休条件成就后,没能及时领取到养老金;另外,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无法自行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申办也可能让职工无法及时领取养老金。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社保经办部门健全企业职工退休提示制度,可从养老保险系统上看到职工在几个月后即将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就提前向企业催办审批手续,否则社保经办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企业未根据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要求及时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除了社保经办部门和企业履行各自的职责外,退休手续的办理还需要职工在申请手续上签字确认。如职工不配合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双方对退休年龄有争议导致职工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职工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所有人问叶律师
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蒋先生咨询:
公司聘请了几名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的离退休人员再次就业适用何种法律关系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离退休人员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是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必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要么缴费至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或者,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即便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其未享受退休待遇,则仍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立即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退休人员的就业未进行禁止,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亦不再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聘请其再次就业的,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该种情形的退休人员,聘用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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