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女职工在结婚后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情况下生育的,违反了该项政策。基于政策性较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多由各地制定地方性规定加以调整。如《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生育“二孩”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同时,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 休假
与非婚生育一样,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据此,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相应休假权是法定的,无论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1]周丽霞:《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61 页。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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