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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与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011年2月16日李莲休完产假,双方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2月16日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与风险防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例

产假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届满,劳动合同是否续延

(2013) 南民初(一) 字第××××号

原告(被告):李某

被告(原告):广州某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与广州某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 项、第四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止;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 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李莲于2010年8月份怀孕, 2011年1月5日终止妊娠,根据规定,其应享有42 天的流产假,其劳动合同期限因怀孕休产假而应延续至2011年2月16日。 2011年2月16日李莲休完产假,双方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2月16日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前款所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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