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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实务,完美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安排工作上进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务,完美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安排工作上进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必须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6.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www.xing528.com)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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