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上述规定其实只是哺乳时间,不算做真正意义上的休假。而很多地方在哺乳时间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哺乳假,即女职工在产期届满后,如果确有困难,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哺乳期内休假。
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 第15 条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到二个月。
●所有人问叶律师
未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享受哺乳时间?
何女士咨询:
公司有一名女职工生产不久,尚在哺乳期内,但其并未以母乳喂养婴儿,偶尔会以回家哺乳为由要求外出办理私事,同时要求外出的时间计算在哺乳时间内,不能算请事假。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其请求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据此可知,在哺乳期内,女职工依法享有每天1 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必须从劳动时间内扣除,对此条款的理解并无不同。但问题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以女职工必须人工喂养为前提呢?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往往就此产生争议:女职工认为,无论我如何喂养,这1 小时的哺乳时间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就可以享受;用人单位则认为,国家规定1 小时哺乳时间的目的是女职工必须亲自喂养婴儿,如果不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其他喂养方式下根本无须女职工回家亲自进行,女职工利用该时间从事其他事务与该规定设置的初衷相违背,不能得到支持。
事实上,该规定是否必须以人工喂养为适用前提,国务院并未同时出具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阐释,而在实践中,各地均以保护女职工这一基本原则为适用前提,认同女职工应当享受该权利,而不问其他。譬如2010年修正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增加1 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明确了哺乳包含了人工喂养,自然也包含非人工喂养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哺乳时间的适用前提,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该规定上的适用争议。(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到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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