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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安排及福利享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答:女职工产假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 天,系指预产期前15 天的休假。

女职工产假安排及福利享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 第10 条的规定,所谓产前假15 天,系指预产期前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而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因此,实践中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都包含在正常产假中,不再另行补假。

对于晚婚晚育的情形法律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由各地方进行具体规定,如《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 天。”如此一来,云南省女职工最高产假可休158 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 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 天,产后假75 天。所谓产前假15 天,系指预产期前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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