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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假期间工资应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者享受社会活动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假期间工资应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该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劳动者享受社会活动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还规定兼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案例

职工作为预备役人员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能否扣发工资

(2018) 晋1022 民初××××号

原告:某某山西省某某公司翼城县某某公司(www.xing528.com)

被告:崔某

翼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被告崔某2018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陆军预备役步兵第二四九团一营的整组工作,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原告翼城某某公司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原告翼城某某公司以未收到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停发被告崔某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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