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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待遇规定及法律依据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故适用上述规定的主体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本案某某某公司并非上述用工单位,故杨某也不具有上述规定中的职工身份,其要求支付探亲假工资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探亲假待遇规定及法律依据分析

探亲假,是劳动者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该假期主要规定于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36 号)中,其适用主体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因此,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探亲假并非是必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探亲假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立探亲假的,并不能直接代替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一)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主体。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对于其他用人单位来说,不做强制性规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单独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案例

探亲假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2018) 云01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某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故适用上述规定的主体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本案某某某公司并非上述用工单位,故杨某也不具有上述规定中的职工身份,其要求支付探亲假工资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时间。

必须工作满1年。

3.事由。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另外,该假期的享受也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至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 探亲假的天数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探亲假期如下:(www.xing528.com)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 探亲假的待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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