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12月7日第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 号),该条例的通过使带薪年休假从原则走向了具体。
(一) 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年就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连续工作满1年,并不要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这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对比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2 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最终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带薪年休假享有条件上将“同一单位”去掉了。由此可见,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2]不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已经将这个问题明确了,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该工作年限是劳动者所有的累积的工作年限,不仅仅局限在同一个单位。
●所有人问叶律师
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周女士咨询:
公司欲制定规章制度,为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具体如何计算、安排?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休假。 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的该项福利规定了近20年,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对假期如何休、休多少天以及如何计算等具体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才随之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细化了《劳动法》中规定的这一劳动法律术语。
细化后的规定依然遵循了《劳动法》的期限设计,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连续工作满12 个月”如何理解呢?用人单位的直观理解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该理解存在误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说明,上述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包含劳动者在以前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进一步说明带薪年休假不是按照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作为计算标准。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此前工作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等),其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便应累计计算。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衡量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呢?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非职工本人自愿放弃休年休假,否则单位都应当承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休假应由单位主动安排,即使职工本人未申请休假,单位亦不能免责。如果职工本人放弃年休假,单位可以免责,但证明责任在单位。因此,如职工主动要求放弃年休假,单位应当保存书面证据。
最后,既然是制订规章制度,上述规定只是法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更长的休假天数,作为员工福利。
(三) 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竞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竞合后,有些会产生替代关系,而有些则不能产生替代关系。
(1)不可替代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在休其他假期的同时,不影响劳动者继续休带薪年休假。该其他假期主要包括:
①休息日;
②法定节假日;
③探亲假;
④婚丧假;
⑤产假;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假期。
(2)可以替代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在休了其他假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再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该其他假期主要包括:
①寒暑假。该假期一般存在于教育行业,休寒暑假替代带薪年休假的有条件限制的,必须是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
②事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事假累计超过20 天以上,二是用人单位不减发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
③病假。病假替代带薪年休假也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对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该条款调整了劳动者在休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之后又出现休事假或病假符合替代年休假条件的情形。
(四) 休假方式及未休年休假的法律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知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最多只能跨一个年度。而对于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形需要分情况而论:一是用人单位安排了休假而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享受正常的工资收入;二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关于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适用标准问题,一般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21.75 天/月)进行计算,但实践中亦存在包月制的工资发放形式,对于该种形式,国家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对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以全额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对于不安排劳动者休假又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又拒不按规定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最后需要支付给劳动者高达600%的工资,违法成本非常高昂。
●案例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应承担何种责任
官劳人仲字(2012) 第×××号
申请人:叶攀
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庭审查实,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叶攀2009年7月1日在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法务专员,月工资3010 元,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的年休假。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的规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作出如下裁决: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 ¥4152 元: (3013/月÷21.75/天=138.40 元/日×10 天/年休假×300%=4152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的相关问题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十一、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以全额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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