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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休息日应每周休息一日,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原审查明覃某某与某某公司在入职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该约定合法有效。自2016年8月开始,覃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单周单休,双周双休,亦未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长度。所以,原审驳回覃某某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正确。

劳动关系中休息日应每周休息一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1994] 289 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具体每周休息一日还是两日还是更多日,是周六休、周日休还是其他时间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2019) 鄂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价值目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努力寻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原审查明覃某某与某某公司在入职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该约定合法有效。自2016年8月开始,覃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单周单休,双周双休,亦未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长度。至于加班的事实,覃某某未能举出充足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原审驳回覃某某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正确。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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