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 小时(或40 小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1997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六条的举例,某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 小时/季)[1]。若职工在该季的第一、第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据此可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 503 号)、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及程序概括如下:
1.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www.xing528.com)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如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或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程序: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
(2)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工资支付规章制度、职工名册、职工签名表);
(3)事实方案及规章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 个工作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4)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中必须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