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作时间的争议,很大很多一部分都是集中在加班加点的问题上,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无效加班的有效加班的争议中,就涉及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和加班审批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法律风险,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一) 完善考勤记录的内容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当全面记载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迟到、早退的时间、休假、旷工的时间。对于未出勤的原因还应当加以注明。
(二) 考勤记录要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如遇劳动者因旷工不能签字或因其他原因不愿签字的,应由劳动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考勤记录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三) 建立和完善加班审批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对加班的审批权限、申请流程和汇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未向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不视为加班。申请加班应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的原因、工作内容和加班时间,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劳动者本人签字。
(四) 考勤记录归档管理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将考勤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案例(www.xing528.com)
加班费能否约定已包含在劳动报酬之中
(2019) 黔2322 民初××××号
原告:施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的加班费,根据被告2013年印发《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制度(2013 修订稿)》 的规定,原告作为外派人员的月计薪日为26.08日,即原告已发每月工资系以其每月工作26.08 天的前提下予以核定,已含超过法定工作时长之外的应支付的加班费用,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每月工作26.08日后仍存在加班的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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