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记录表(在劳动者手上表现为工资条形式) 是解决工资纠纷时的一项重要证据。在发生工资纠纷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因此,在我国,人民币是工资支付的唯一形式。
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是月,即便对实行年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能按年支付工资。应当按月发放部分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有集体合同的,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剩余部分可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能顺延。
工资支付及风险防控
●案例
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约定如何处理
盘劳人仲字(2016) ×××号
申请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某某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申请人第6 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把车牌号为云AP715K车辆过户给申请人,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本院予以驳回。(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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