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构成及风险防控
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各项支出、费用或补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www.xing528.com)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针对旧的规定,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 242 号),该《通知》 明确规定将过去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部分福利费用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从而扩大了职工工资总额的基数。根据该《通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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