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2019年8月违规的处罚通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报经单位工会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规章制度依据,且解除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处理劳动者有时效限制,但是从证据收集和用人单位正常运营角度来说,都应当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而在运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时,还应将处罚结果送达给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的处罚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
对员工的违规处理未送达是否构成解除程序违法
云劳人仲案字(2020) ×××号
申请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攀、李燕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www.xing528.com)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经本院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提交的百问百答手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相关规定,不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本院对被申请人认为百问百答手册即为单位规章制度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2019年8月违规的处罚通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报经单位工会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规章制度依据,且解除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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