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修改必定是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原来的版本无法适应和应对新形势新情况、其修改必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
(一)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内部一般都设置有较多的管理机构或部门,但并非任何一个管理机构或者部门都有权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用人单位,尽管大部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完善都会由用人单位的某一个职能部门(如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等)来完成,但是对外公示时必须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发布。否则,制定主体不合法,规章制度也可能会因不合法而无法在纠纷中援引。因此,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时,要审查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二) 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尽管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三)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规定都是规章制度制定的必经程序,如果未经上述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就形同一纸空文。
(四) 规章制度的文字是否规范
在规章制度修改过程中,需要对所有文字表述进行审查。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极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因此,在审查规章制度时,务必要对规章制度中的措辞、用语、逻辑乃至标点进行反复推敲、斟酌,及时进行修正,确保表述准确无误。
(五) 规章制度条款之间、不同的规章制度衔接上是否完备
从健全和完善公司制度、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规章制度在确保上述几点之后,还应注重完备性。在规章制度各个条款之间、不同的规章制度设置过程中,要全面审查规章制度的完备与否,是否存在冲突和重复,条款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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