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公示,未经公示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后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其实公示告知程序不仅仅是法律效力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全体劳动者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为全体劳动者所了解。
●案例
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010) 二中民终字第×××××号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
2000年2月14日,张某某到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二部工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27日,双方最后一次续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0月20日7 时许,张某某下班时,在未经设备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公司一根485 电缆线用工作服包裹放置在自行车筐内欲带回家中,当行至公司门口时被保安员刘某某发现并制止,张某某遂将该电缆线锁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后离开公司。同日下午,经保安员刘某某汇报,设备公司在张某某的更衣柜内发现了其欲带出公司的485 电缆线。 10月27日,设备公司以张某某私拿电缆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设备公司工会,工会答复意见“同意”。 10月29日,设备公司向张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某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 元。 2010年4月21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诉请求。张某某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 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张某某置设备公司借用公司财物必须履行的程序于不顾,未经批准私自欲将公司电缆线带出公司,其行为符合设备公司《员工手册》 (2008年12月版) 第十条第10.5.2.4.3 款第mm项规定的“严重性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他同类行为”,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设备公司据此作出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某关于其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某某要求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并认定张某某确存在欲将设备公司工具线私自带回家的行为,张某某未经公司许可,试图将属于公司的物品带回家。设备公司依据《员工手册》 的规定,以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无需向张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某辩称其欲将工具线带回家的行为属于暂时借用,事后将归还公司,设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张某某亦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本院对其所述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案中,设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了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设备公司制定《员工手册》 时与工会进行了协商,且《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已向张某某送达。《员工手册》 此时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劳动者。
应该说明的是,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要审查用人单位的制定程序是否违法,也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即审查其是否具备实质上的公平。其次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会发生何为严重违纪的争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时应尽可能将其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十五、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 派往另一单位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专柜等销售、推销人员、IT行业中短期或阶段性派驻用户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等),并接受工作地单位的管理,如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劳动者: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被委派的劳动者需遵守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地单位已告知该劳动者相关合法的规章制度或劳动者知晓该规章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规定被委派的劳动者需遵守工作地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工作地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但该劳动者在工作地单位工作期间的违纪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务问答》
9.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能否进行经济处罚?
答:用人单位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向劳动者事先进行了公示,且罚款的数额应当适度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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