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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对比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对比

与全日制用工方式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等多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 工作时间方面

全日制用工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40 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 小时。

(二) 合同形式方面

全日制用工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至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一天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非全日制用工较为灵活,订立劳动合同不以书面要件为必要条件,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三) 多重劳动关系方面

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持既不禁止亦不支持的态度,但如用人单位提出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情况,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求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得禁止劳动者订立多重劳动关系,亦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四) 试用期方面

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方面

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 薪酬方面

全日制用工一般要求按月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以按时计薪为主,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七) 社会保险方面

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八) 劳务派遣方面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www.xing528.com)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必然不是被派遣劳动者。

●案例

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2010) 绍嵊民初字第××××号

原告:相某某

被告:嵊州市某某异型号码管有限公司

原告相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在被告嵊州市某某异型号码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码管公司) 处工作,月薪为1700 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号码管公司亦未为原告相某某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4月23日,被告号码管公司将原告相某某辞退。

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私营企业,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但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补办社会保险的义务。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均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被告以原告系非全日制用工为由,从而认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举证期间和庭审期间并没有提供能够直接反映原告作为被告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直接证据(如原告的工作时间表、原告的工资发放清单等),只是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考勤表、工资单等间接证据,该抗辩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辞退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单位于2009年4月21日设立,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从其设立时开始计算。故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部分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 -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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