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又称“异地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在当地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将其派往另一地区的用工单位工作。
(一)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实践中有一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出于规避法律规定的目的,选择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以降低用工成本。目前,各地方之间在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地区之间在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也不完全相同。一些用工单位为降低成本,选择在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低的地区招用劳动者,通过少付工资、少缴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该规定明确了用工地与相应福利待遇享受地的一致性,从而能够从根本上避免用工单位偷梁换柱的不法目的,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考虑一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法》未进行明确的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进行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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