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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法律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法律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该种情形下也不得适用于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六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2 号)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尘肺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终止

(2017) 陕08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麻黄梁镇某某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张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在某某煤矿处工作,并签订固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故本案当事人之间于2011年已建立劳动关系。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可知,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且张某某工种为车工。张某某作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榆林市第二医院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的《2015年某某煤矿职业病体检报告》 显示,张某某为定期复查对象,结合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和榆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书》 均可以认定张某某为煤工尘肺观察对象。上诉人某某煤矿对上述证明书及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足以推翻证明书及鉴定书真实性的有效证据,其异议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故本案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法律规定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做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做了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的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 级,符合评残标准1~4 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6 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规定所讲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 479 号)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本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本条规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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