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法定数量的人员的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六种类型的劳动者是绝对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而对于有些劳动者,在实行经济性裁员时,虽然不是一定不能适用,但是在同等情况下,必须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 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裁员的理由、裁员的程序、裁员的人数和范围、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等;
(2)用人单位应当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
(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方案等等;
(4)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 经济性裁员补偿安置费用
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2)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案例
经济性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9) 京03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某某消防保安系统国际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www.xing528.com)
本案中,某某消防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裁员文件清单、回执等材料,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上述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同时,某某消防公司履行了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以及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性要求,并取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回执。因此,某某消防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故,刘某上诉主张某某消防公司不具备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且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据此主张某某消防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 59 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 10 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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