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规定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规定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的总的原则。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

(一)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此处的合理是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1)其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或绩效标准是否比之前更高;

(2)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薪酬、级别与原岗位是否相差较大。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是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最为常见的理由。“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践中,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已经事先向劳动者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

不能胜任原工作最为普遍的群体是“三期”女职工。虽然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严格的解雇保护,但是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以此为由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通常来讲,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但对于“三期”女职工则不存在培训问题,只能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是因为“三期”女职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涉密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不超过6 个月)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 355 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和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该期间内的调岗事项,劳动者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