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类劳动合同,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因此,该类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双方协议暂停履行) 或终止等问题,但不存在合同续签的问题。实践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能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到什么时间终止,但从形式上来看,其应当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一定会完成,并且可以大致预测到什么时间完成,但是具体哪天完成,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无法确定。其工作任务的完成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太明确,仅以约定的工作任务结束为期限届满时间。如果约定的工作任务一直不完成,劳动合同的期限就一直不届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2014) 桂市民四终字第×××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
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进入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被安排在桃花江路五号公馆。入职后第二个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终止日期为原告与五号公馆服务合同终止之时终止。 2013年8月30日,原告以桂林市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终止了原告在桂林市五号公馆的保安服务合同为由,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合同。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 2013年5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原告与五号公馆服务合同终止之时。 2012年8月30日,原告以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终止了原告在桂林市五号公馆的保安服务临时合同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75.01 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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