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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又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耿某、某机电公司自2009年1月起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完美的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少人(尤其是用人单位)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很多劳动者也往往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又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下列3 种情形:

1.约定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种意思自治理念贯穿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

2.法定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此之外,各地方也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 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5月16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宁政发[1995] 41 号)[4]第九条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军官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2011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 省(部) 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

《劳动合同法》已经改变了《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018) 青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青海某某旅游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是指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情形,不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视为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 乌中民五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机电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

2002年10月,耿某到机电公司工作。 2005年1月1日,机电公司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7月1日,耿某与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 2011年1月31日,耿某向某机电公司提出要求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1年2月1日,耿某离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耿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耿某、某机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于2008年2月1日前与耿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耿某、某机电公司自2009年1月起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机电公司未依法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耿某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某机电公司应当在2011年2月1日耿某离职后,及时向耿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耿某双倍工资8800 元;补缴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9550 元、加班工资4368 元。

某机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不等于拿到了“铁饭碗”,获得了一份“终身”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劳动年龄以内,用人单位存续期间的合同,在此期间劳动者遵循一定的程序是可以辞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时候遵循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施〈劳动法〉 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三、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 360 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 19 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十九、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履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答:在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再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务问答》

10.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是为避免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可执行性成为空判,故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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