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长可短,可以是半年,也可以是10年。只是不论时间长短,其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确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其优势和不足。其优势表现在,劳动力的流动给市场经济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可以使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与效率。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用人单位,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工作流动是改善劳动者自身福利的手段之一,该流动使得雇员与那些对他们的技能评价最高的雇主匹配起来。而其不足则表现在: (1)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无法保证; (2) 用人单位无法积累创新所需的人力资源; (3) 限制了用人单位从长远利益进行基础性资源投资的行为。
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如何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对此,《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人们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有不同意见。
(一) 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劳动合同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就业保障上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尤其是它可以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后不再使用劳动者的现象。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地位,表现之一就是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律上应认为原劳动合同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合同法原理,也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二) 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制度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 354 号) 第14 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这表明,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法律后果是,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至于合同期限是固定的还是无固定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规定表明,原合同尚未终止,而是否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确定。因为“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理解为包括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也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
那么,如何把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呢?这在实践中主要的争论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则中,二倍工资应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续签劳动合同除在时间上、次数上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实在没有必要设定新的法律规则来区别首次订立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完全可以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该条文的逻辑结构下可以推定,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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