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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标准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田某与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某某某电动车商行虽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没有集体合同,应实行同工同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一)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使用新招用的劳动者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据集体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劳动报酬。

(二)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果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是社会主义制度分配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要求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不得因其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享受与其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果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案例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2013) 许民三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魏都区某某某电动车商行(https://www.xing528.com)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事实部分: 2012年4月11日,田某到商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 2012年5月12日田某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因商行未支付工资,遂产生争议。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及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被上诉人田某与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某某某电动车商行虽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没有集体合同,应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原审卷P.17、P.28 上诉人与店内同期工作人员张某、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店(西关店) 销售临时协议,上诉人工资结构为底薪+提成+考核考评,认定田某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080 元+卖车提成300 元,共计138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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