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切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法律也对此设置了例外条款,就是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仅仅订立口头协议,而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0) 海民初字第×××××号
原告(被告):柳某某
被告(原告):北京某某某某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
柳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科技中心,于2008年7月28日离职。 2009年2月9日,柳某某再次入职科技中心。柳某某的职位为区域经理,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 元加提成,科技中心以现金和汇款的方式支付柳某某工资。科技中心提供的《劳动合同书》 一共4 页,包含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其中首页的甲方处盖有科技中心的印章,乙方处有柳某某的签字以及签订日期和签约地点。柳某某认可该劳动合同的前3 页是其填写,但表示其未在尾页(第4 页) 签字确认,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科技中心未依法为柳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支付约定的住房补贴。
2010年1月16日,柳某某以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六加班也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向科技中心提出辞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柳某某填写了《劳动合同书》 的前3 页,而前3 页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中首页的甲方盖有科技中心的印章,乙方处有柳某某的签字以及签订日期和签约地点。柳某某虽未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合同书》 首页的签字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科技中心和柳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科技中心因为不服仲裁关于支付柳某某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的工资7000 元的裁决而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科技中心和柳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16日解除,柳某某要求科技中心支付工资7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科技中心未依法为柳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十六条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柳某某要求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25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
依据2009年2月25日的任命书的内容,科技中心应当支付柳某某每月500 元的住房补贴,故柳某某要求科技中心支付2009年的住房补贴55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柳某某计算有误,本院不予保护。
因柳某某未充分举证证明科技中心安排其加班,故其要求科技中心支付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十六条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某某某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柳某某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工资7000 元。
二、北京某某某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柳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25 元。
三、北京某某某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柳某某支付2009年住房补贴5500 元。
四、北京某某某某科技中心无需支付柳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292 元。
五、驳回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相对于普通民事合同来说具有特殊性。虽然《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 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可撤销抑或效力待定的问题。但是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来说相当的苛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量从宽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利用该规定获利。
●实务应用主要文书范本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预计至 年月 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www.xing528.com)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 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___,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十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 (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 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二) 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必要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只需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形式即可。《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肯定了口头劳动合同和默示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考虑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适应了现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将使用口头合同的用人单位置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地位,加强了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