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了解,有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载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了解,有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职工名册即属于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对它的检查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此外,职工名册也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在有劳动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本单位确实制作了职工名册,则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www.xing528.com)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