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对庞大的国家进行管理,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许多板块。中国最早的区域划分是“九州”。据《尚书·禹贡》记载,九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和雍州。
到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领地又分为不同的邑县,邑县的长官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如鲁、卫称为宰,晋国称为大夫,楚国称为令尹。
秦朝统一六国以后,将全国领土划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每郡统辖若干县,即所谓的“郡县制”。郡的行政长官称为“守”,“守”之下又有“尉”和“监御史”,分别负责一郡的军事和监察事务。县按照人口多寡分为二等,大县行政长官为“令”,小县行政长官为“长”;“令”“长”之下设“尉”,负责一县治安,又设“丞”,负责执掌仓储、刑狱和文书等事务。郡、县行政长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汉初基本沿袭了秦代的郡县制,只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汉武帝时,划全国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各郡国。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职位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军政大权。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
隋末改州为郡,唐代又改郡为州,但都是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唐代还在各边远地区设立节度使,节度使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民、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身,权势极大。尤其在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势力不断扩张,各自雄霸一方,为唐王朝的衰落和覆灭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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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鉴于唐五代藩镇之祸,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除藩镇,节度使成为空衔,并因地而置州、府、军、监,均有属县,所以实际上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由中央派遣京官出任,分别称为“知州”“知县”。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较复杂,县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书省。行中书省为中央中书省派出的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简称“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地方政权为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代略同,府以上又有“道”,各道设置专门的官员,俗称“道台”。所以,清代地方官制便形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四级。省级行政长官为总督或巡抚,道的长官称为道台,府的长官称为知府,县的长官称为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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