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代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开始,以后几乎历代王朝都有自己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用以维护自己的统治。1975年出土的秦墓竹简中,就有秦国法律文献《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等。此后,如汉代的《汉律》,晋代的《泰始律》,隋代的《开皇历》《大业律》,唐代的《唐六典》,宋代的《宋刑统》,元代的《大元通制》《元典章》,明代的《大明律》《大明会典》,清代的《大清律》《清会典》等,都是古代重要的法律文献,从中可以看到古代法治思想的沿革与变化。
古代法律文献的称谓也很多,包括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等,可谓名目繁杂。在一个朝代,经常是多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其使用范围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虽然古代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但在很多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比如为了做到司法公正,古人非常重视司法官的作用。唐代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难乎?”宋代王安石也说:“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清代王夫之也指出:“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在法律已经具备的前提下,就必须确保法律的执行者能够秉公执法,不偏不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而如果执法之人以公徇私,甚至知法犯法,就势必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www.xing528.com)
再如中国古代法律大多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体恤和倾斜,对于老、幼、妇、残实行恤刑。比如唐代法律规定,八十岁以上或十岁以下的人,如果因犯谋反、杀人罪理应处死,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从轻处理;如果犯了偷盗或伤害他人罪,可以交纳赎金以免于刑罚。如果孕妇犯了死罪,必须等她生完孩子以后一百天,才能执行死刑。这种传统自汉朝起一直延续至清朝,体现了古代司法的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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