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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投保单填写要求及限额选择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单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基本情况,保险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填写投保单的内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赔偿限额主要是针对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而言的,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和车辆行驶当地经济状况适当选择。

汽车保险投保单填写要求及限额选择

投保人保险人表达缔结保险合同意愿的行为要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保单就是其书面要约形式,因此填写保单过程成了投保人投保的核心过程。

(一)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也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书面凭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证明,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投保单原则上应载明订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投保单经过保险人审核、接受,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基本情况,保险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投保单填写的要求

投保单填写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①投保人手工填写;②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网上投保系统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③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根据投保人口述,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填写投保单时,如果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容纳不下,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同时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字迹清楚,如要更改,需要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更正处签章。保单内容不但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填写投保单的内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投保人情况

投保人除了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外,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一栏应填写其全称 (与公章名称一致);当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应填写个人姓名 (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其余信息必须如实填写。

2.被保险人情况

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即受保障的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是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另外保单要求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及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等内容,投保人必须按照保单要求在相应空格部分如实填写。

3.投保车辆情况

投保单要求说明保险汽车的有关情况,一般包括车主、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座位/吨位、车辆特征 (颜色、排量)、已使用年限 (车辆登记/制造年月)、使用性质及行驶区域等内容。这部分内容务必仔细填写,一旦出错不但影响保费的计算,而且日后理赔可能增添额外麻烦。

车辆情况对保险费影响较大,较为详细的保险汽车有关资料,可以帮助保险人核实保险汽车的价值和确定保险金额的多少。我国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同类型的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提供保险汽车的基本资料可为保险人核保提供重要依据。(www.xing528.com)

4.驾驶员的基本情况

保险条款中规定对于约定驾驶员和不约定驾驶员收取保费是不同的,赔偿时也有所区别。所以如果投保人投保时约定驾驶员,必须填写该项。其中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年龄、驾龄、准驾车型及驾驶证号码等内容,当然各保险公司略有差异。

5.投保险种与保险期限

车辆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及保险公司自选的保险险种。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投保单上选择投保险种。

在选择险种后应填写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这是保险人在核保时确定保险费的基本依据。保险金额主要是针对车损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而言的,投保人可根据投保方式确定。赔偿限额主要是针对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而言的,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和车辆行驶当地经济状况适当选择。

我国汽车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有时经保险人同意后也可投保短期保险,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讫时间,一般自约定起保日0时开始,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商业险投保当日不得作为起保日,起保日最早应为投保次日。如某投保人2010年9月10日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要求保险日为次日,保险期限应填写:2010年9月11日0时至2011年9月10日24时止。

6.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 “诉讼”和 “仲裁”两种方式中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在投保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7.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仔细了解了投保单各项内容,并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后,在 “投保人签名/盖章”处签名或盖章。当投保人为 “自然人”时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当投保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人应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在 “投保人签名/盖章”处填写 “代办人的姓名+代办”,其代办人的姓名要与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被授权人姓名一致。

至此,投保人要做的工作基本完成,由保险业务员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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