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整理分析已获取的查勘资料,包括查勘记录及附表、查勘照片、询问笔录,以及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等,结合保险车辆的查勘信息、承保信息和历史赔案信息,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经查勘人员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确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有无向第三者追偿问题。同时,还应注意了解保险车辆有无在其他公司重复保险的情况;对重复报案、无效报案、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按不予立案或拒绝赔偿案件处理。
确定保险责任后,还需初步确定事故损失金额,并估算保险损失金额。事故损失金额指事故涉及的全部损失金额,包括保险责任部分损失和非保险责任部分损失;保险损失金额指在事故损失金额基础上简单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原则剔除非保险责任部分损失后的金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对事故现场、车辆、涉及的第三者车辆、财产、人身伤亡情况认真地记录、取证、拍照等,以便作为拒赔材料存档,同时向被保险人递交拒赔通知书。
【案例6-1】王某于6月9日购买新车一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6月15日,王某驾车回家停车后约5分钟,该车自燃烧毁,紧挨着的捷达车也被烧坏。事发后,王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辆。至于修理捷达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10 000元,由王某先垫付。可在同年9月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认为王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王某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 000元。
案情分析: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却涉及诸多条款、法律、操作上的问题。(www.xing528.com)
从案情介绍看,车辆着火符合机动车辆保险自燃的定义,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本案原告诉请赔偿的是捷达修理费,是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界定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本案由自燃引起的第三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可以认为是意外事故,但关键在于是否是 “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从案情介绍可知,在发生事故时,①驾驶人已离开车辆;②车辆处于停放状态;③保险车辆本身未主动或被动地与捷达发生接触而致捷达受损,相反是保险车辆 “自燃”引起的捷达受损。因而,捷达受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件,所以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本案 “殃及捷达”是保险车辆存在缺陷造成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保险车辆自燃殃及捷达,说明该保险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状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王某垫付了捷达修理费用,据此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索赔,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理由不充分。
综上所述,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本案中保险公司无义务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但对上述自燃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受害人身份找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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