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有以下8项事权:①核准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②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③每年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并向社会公布;④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⑤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保险标志;⑥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⑦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⑧对非法从事或违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取缔及处罚。(www.xing528.com)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保监会首次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WTO)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这22家中资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随后又批准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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