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的交强险历史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由于境内的国外机动车要求强制投保,我国形成了这样一个强制机动车投保的制度,但并非全面的立法。真正大规模的强制投保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7号文件,首次要求个人与联户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2004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通过并且生效,其中第十七条强调,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交强险制度和道路救助基金制度。这两个制度和 《道路交通安全》一起,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都必须予以全部投保。同时指出,授权国务院设定交强险条例,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第462号文件颁布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
至此,我国交强险正式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可简称《条例》)弥补了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空白,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2007年末,保监会对2007年1~10月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了初步财务分析和精算估评,认为随着交强险业务的平稳运行,经营费用率有所下降,2007年1~10月交强险账面利润为9.3亿元。随后,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 《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此次费率调整遵循了三个原则:①最大限度地减轻车主的负担;②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了 “双调整”;③基础费率 “调低不调高”。随后,对交强险条款进行修改,新版本的交强险条款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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