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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代位追偿原则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用于寿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追偿,实际上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延伸和派生。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过失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不适用代位追偿的规定。

汽车保险与理赔|代位追偿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应用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保险的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和对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用于寿险合同。

(二)代位原则的类型

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类型。

1.权利代位

(1)权利代位概念。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我国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追偿,实际上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延伸和派生。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补偿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保险人只能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受害人 (被保险人)与致害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 (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致害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向致害人请求予以赔偿。另外,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致害人索赔,从而获得超出其损失金额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如果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后就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将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从而在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只要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被保险人就自动地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这符合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保险原则,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由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第三者的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第三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无论第三方有无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是第三者的不当得利。如保险标的丢失后,第三方非法占有保险标的。

②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汽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③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代位追偿的对象是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既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过失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不适用代位追偿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当出具权益转让书作为权利转移的证明,由保险人持该证明向第三人追偿。(www.xing528.com)

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赔偿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或者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是这些成员故意造成的。

③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的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追偿的权限仅限制在其赔偿的金额内。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应用案例2-5

2016年3月5日,A公司为所属的奥迪轿车在中联财险北分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投保车辆时,投保车辆被贾某驾驶的中型货车从后部碰撞,投保车辆失控撞坏旁边的公路护栏,并导致王某受伤。经某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相关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A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拖车费、投保车辆修理费并赔付了公路护栏损失费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中联财险北分公司认为,A公司应先向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在请求不能的情况下才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在车辆维修结算后就立即主张保险金,应视为放弃向致害方请求赔偿,故拒绝向A公司赔付保险金。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联财险北分公司支付A公司保险金15万元。请问中联财险北分公司会支付A公司的保险金索赔请求吗?

【分析】A公司与中联财险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针对车损险,A公司作为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便捷的救济途径,其既有权选择要求致害人赔偿车辆所受的损失,亦有权选择依据其购买的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现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放弃向致害方索赔的情况下,拒绝对A公司进行赔付,依据不足。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所有权的代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权利。物上代位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我国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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