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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必知事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无效。汽车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非同一时间的情形,多发生在附生效条件的汽车保险合同中。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必知事项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保险事件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分别载明了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汽车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见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所以汽车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又称为 “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要提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责任等。承诺又称为 “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1.生效要件

汽车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①保险人资格。保险人必须是按照 《保险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且保险人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www.xing528.com)

②投保人资格。投保人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无效。

③被保险人资格。当汽车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这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不能为走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保险汽车本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是汽车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要指:①必须是自愿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除强制保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他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都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②合同当事双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保险期限、如何交纳保险费等汽车保险合同的其他生效条件,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2.生效时间

汽车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汽车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经过核保签章,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的约定与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是统一的,对于这样依法成立的汽车保险合同,合同生效与成立的时间相同,属于第一种情况。汽车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非同一时间的情形,多发生在附生效条件的汽车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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