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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特征及理赔全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即机会性特征,是由汽车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付金额远远超过其所付的保险费;而当无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及理赔全解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又有自身独特之处。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在我国,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为有名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汽车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2.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表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的补偿机会。如果在保险期内被保险汽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了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就可能远大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支付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对于保险人来说,情况正好相反,当发生较大的保险事故时,其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大于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没有保险事故发生,其只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没有赔付的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即机会性特征,是由汽车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这种射幸性仅局限于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全部承保的汽车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应当等于所付的赔偿金与运营支出的和。

3.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经济合同一般分为交换性合同和保障性合同两类。交换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有相等或相近的价值,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付金额远远超过其所付的保险费;而当无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

4.汽车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汽车保险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合同具有诚信性。最大诚信原则是约束当事人双方的,但实际上更多地约束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处于被保险人的使用和监管之下,保险人无法控制事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申报不实且有明显的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诚信性原则解除合同。

5.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任何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履行合同,所以叫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是互为联系、互为因果的,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投保人在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汽车保险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同样,保险人在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就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互为因果,因此,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www.xing528.com)

6.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的权利,必须为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的报偿关系称为对价。汽车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来承担风险。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保险事故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的义务,这种对价是相互和有偿的。

7.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对于要式合同,当形式要件属成立要件时,如果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当形式要件属生效要件时,如果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非要式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8.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商议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么拒绝。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这是由汽车保险的特点和发展汽车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自身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上述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对于汽车保险,不仅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汽车时拥有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被保险汽车,也应有保险利益。

(2)汽车保险合同是包含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汽车保险标的可以是汽车本身,还可以是当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除了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还有第三人。

(3)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将投保金额作为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属于补偿性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将投保人选择的投保限额作为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其身体条件、经济状况等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并以此作为给付的最高限额。

(4)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当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尽管被保险汽车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还是可以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款,但应该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让与保险人,以防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经济补偿。而人身保险当因第三者原因导致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以后,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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