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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秘密或情报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类型化地指称犯罪,应该把第308条之一确定为一个罪名“泄露案件信息罪”。(三)“泄露案件信息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整合进一步来说,案件信息与国家秘密也是可以找到一个上位构成要件的,如国家情报、国家信息之类的语词。

泄露秘密或情报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一)泄露国家秘密罪涵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当我们还在新增“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这么琐细的罪名的时候,其实没有意识到这无非就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殊类型。因为,本罪规定的试题和答案是特指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应该属于绝密级或者机密级的国家秘密,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或者传递、购买、收藏、占有、刺探、窃取,都应该解释为泄密行为,应定性为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或为实行行为,或为教唆行为,或为帮助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罪作为共同义素,涵摄力很强,之所以它能够涵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因为后者也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一共同义素。

(二)“泄露案件信息罪”涵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与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泄露案件信息罪”可以涵摄第308条之一的两个罪名——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两个罪名,语言表述烦琐重复,确定罪名不了解动词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法条文的不当概括。只需确定为一个“泄露案件信息罪”即可。理由如下。

第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改为“泄露案件信息罪”即可。因为既然本条是打击“泄露”行为,就意味着是“不应泄露”“不应公开”之意,也不可能存在“泄露应公开的案件信息”。(www.xing528.com)

第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改为“公开披露案件信息罪”即可。因为公开披露已经涵摄了报道,报道、新闻报道也是一种公开披露。在我国社会中,报道实际上就是指媒体的披露,当然属于“披露”。而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媒体的披露肯定是公开的披露。所以,罪状中的“公开披露”与“报道”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是“公开披露”包容“报道”。顺便提及的是,根据法条的表述,“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与“国家秘密”是并列关系、互斥关系,不是属种关系。

第三,“泄露”可以涵摄“公开披露”,“公开披露”可以涵摄“报道”,那么,“泄露”就能够涵摄“公开披露”“报道”。这是因为,泄露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披露当然是公开的。而报道是媒体公开案件信息的行为。也就是说,泄露、公开披露、报道,这三个词语,涵摄力是递减的,“泄露”的涵摄力最大。立法者完全可以在第308条之一中都使用“泄露”来指称特殊主体的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媒体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媒体之外的任何人泄露案件信息行为,而无需分别使用泄露、披露、报道。由于都属于泄露案件信息的犯罪行为,所以在行为类型、行为本质相同的情况下,要特别打击某些特殊主体的犯罪行为,只需要对值得加重其刑的特殊主体规定特别的法定刑即可。也就是说,一般主体对个人或者公众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被表述为“泄露”,特殊主体对公众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则被表述为“披露、报道”,假如把这两类情形都表述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难道就不可以吗?我国刑法历史已经表明,这两类情形应该属于同一个犯罪类型。[52]

第四,所以,“确定罪名”把该条设计为两个罪名,未必是正确的,更不是类型化的。应该类型化地指称犯罪,应该把第308条之一确定为一个罪名“泄露案件信息罪”。

(三)“泄露案件信息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整合

进一步来说,案件信息与国家秘密也是可以找到一个上位构成要件的,如国家情报、国家信息之类的语词。总之,秘密、情报、信息等一组语词,是有一个共同义素存在的。这个共同义素,就是具有较大涵摄力的上位概念、上位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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